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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汽車衡累計顯示器和打印裝置
1、通用要求
累計顯示器和打印裝置應具有相同的分度值,至少應記錄初始顯示值、zui終顯示值、傳送物料量、計量單位名稱或符合、日期和時間等信息。這些信息的每一次傳輸均應有打印。
顯示器和打印裝置的分度值應按1×10k,2×10k,5×10k方式選擇(k為正、負整數(shù)或零),且示值應可靠、簡明、清晰。
部分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應與總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相同。
輔助累計顯示器的分度值至少應等于累計分度值的10倍。
電子汽車衡上的累計顯示器應至少能顯示zui大流量下運行10h所稱量物料的累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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