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簡介
*節(jié) 鍋爐給水設備
第7.1.1條 給水泵臺數(shù)的選擇,應能適應鍋爐房全年熱負荷變化的要求。
第7.1.2條 給水泵應設置備用。當zui大一臺給水泵停止運行時,其余的總流量,應能滿足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fā)量時所需給水量的110%;當鍋爐房設有減溫裝置或蓄熱器時,給水泵的總流量尚應計入其用水量。
第7.1.3條 當給水泵的特性允許并聯(lián)運行時,可不用同一給水母管;當給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聯(lián)運行時,應采用不同的給水母管。
第7.1.4條 采用電動給水泵為常用給水設備時,宜采用汽動給水泵為事故備用泵,其流量應能滿足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fā)量時所需給水量的20%~40%。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設置事故備用汽動給水泵:
一、有一級電力負荷的鍋爐房;
二、停電后鍋爐房停止運行,且給水泵停止給水不會造成鍋爐缺水事故。
第7.1.5條 采用汽動給水泵為電動給水泵的工作備用泵時,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7.1.3條要求外,且汽動給水泵的流量不應小于zui大一臺電動給水泵的流量;當其流量為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fā)量所需 給水量的20%~40%,不應再設置事故備用泵。
第7.1.6條 額定蒸發(fā)量等于1t/h、額定出口蒸汽和小于或等于0.7MPa的鍋爐,可用注水器作為常用和備用給水裝置。注水器應單爐配置。
第7.1.7條 給水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代數(shù)和;
一、鍋爐鍋筒在設計的使用壓力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二、省煤器和給水系統(tǒng)的壓力損失;
三、給水系統(tǒng)的水位差;
四、適當?shù)母辉A俊?/div>
第7.1.8條 鍋爐房宜設置1個給水箱或除氧水箱。常年不間斷供熱的鍋爐房或容量大的鍋爐房應設置2個。給水箱的總有效容量宜為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fā)量時所需20~60min的給水量。
第7.1.9條 鍋爐給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應使鍋爐給水泵有足夠的灌注頭。灌注頭不應小于下列各項析代數(shù)和:
一、給水泵進水口處水的汽化壓力和給水箱的工作壓力之差;
二、給水泵的汽蝕余量;
三、給水泵進水管的壓力損失;
四、采用3-5kPa的富裕量。
第7.1.10條 當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大于或等于35t/h、額定出口蒸壓力大于或等于2.5MPa表壓、熱負荷較為連續(xù)而穩(wěn)定,且給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時,宜條用工業(yè)汽輪機驅動的給水泵作為常用給水泵,采用電動給水泵作為工作備用泵。
第7.2.1條 水處理設計應符合鍋爐安全和經濟運行的要求。
經處理的的鍋爐技術,不應使鍋爐的蒸汽對生產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響。
第7.2.2條 額定出口壓力小地或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的給水和鍋水、熱水鍋爐的補給水和循環(huán)水的質量,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規(guī)定。
額定出口壓力大于2.5MPa的蒸汽鍋爐給水和鍋水的質量,應符合鍋爐產品和用戶對蒸汽的質量要求。
第7.2.3條 原水懸浮物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懸浮物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進入順流再生固定床離子交換器前,應過濾;
二、懸浮物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進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動床離子交換器前,均應過濾;
三、懸浮物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經石灰水處理后的水,均應經混凝、澄清和過濾。
第7.2.4條 采用壓力機械過濾器過濾原水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宜少于2臺,其中1臺備用;
二、每臺每晝夜反洗次數(shù)可按1~2次設計;
三、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進行反洗或采用壓縮空氣和水進行混合反洗;
四、原水經混凝、澄清后用石灰英砂或無煙煤作單層過濾濾料,或用無煙煤和石英砂作雙層過濾濾料,原水經石灰水處理后用無煙煤或大理石等作單層濾料過濾。
第7.2.5條 當原水水壓不能滿足水處理工藝要求時,應設置原水加壓設施。
第7.2.6條 蒸汽鍋爐給水、熱水鍋爐補水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但額定蒸發(fā)量不于或等于2t/h、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燃煤水管爐、額定出口水溫小于或等于95℃的熱水鍋爐、燃煤立式水管和臥式內燃鍋爐的給水,可采用鍋內加藥水處理。
第7.2.7條 采用鍋內加藥水處理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水懸浮物含量不應大于20mg/L;
二、原水總硬度不應大于175mg/L(以CaCO3表示);
三、應設置必要的加藥設施;
四、應有鍋爐經常排泥渣和便于鍋爐清洗的措施。
第7.2.8條 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時,蒸汽鍋爐排污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時,鍋爐排污率不宜大于10%;
二、蒸汽壓力大于2.5MPa時,鍋爐排污率不宜大于5%。
第7.2.9條 蒸汽鍋爐連續(xù)排污水的熱量應合理利用。宜根據(jù)鍋爐房總連續(xù)排污量設置連續(xù)排污膨脹器和排污水換熱器。
第7.2.10條 化學處理設備的出力應按下列各項損失和消耗量計算:
一、蒸汽用戶的凝結水損失;
二、鍋爐房自用蒸汽的凝結水損失;
三、鍋爐排污水損失;
四、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結水管道的漏損:
五、采暖熱水系統(tǒng)的補給水;
六、水處理系統(tǒng)的自用化學水;
七、其他用途的化學水消耗量。
第7.2.11條 化學軟化水處理設備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選擇:
一、進水總硬度小于或等于325mg/L(以CaCO3表示)時,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離子交換器;進水總硬度小于100mg/L(以CaCO3表示)時,可采用固定床順流再生離子交換器;
二、進水總硬度小于200mg/L(以CaCO3表示)時,原水水質穩(wěn)定,軟化水消耗量變化不大,且設備能連續(xù)不間斷運行時,可采用浮動床、流動床或移動床離子交換器。
第7.2.12條 固定床離子交換器的設置不宜少于2臺,其中1臺為再生備用。每臺每晝夜再生次數(shù)宜按1~2次設計。當軟化水的消耗量較小時,可設置1臺,但其設計出力應滿足離子交換器運行和再生時的軟化消耗量。
第7.2.13條 原水總硬度大于325mg/L(以CaCO3表示),當一級鈉離子交換器出水達不到水質標準時,可采用兩級串聯(lián)的鈉離子交換系統(tǒng)。
第7.2.14條 原水碳酸鹽硬度較高,且允許軟化殘留堿度為40~60mg/L(以CaCO3表示)時,可采用串聯(lián)的石灰鈉離子交換系統(tǒng)。
第7.2.15條 石灰處理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灰溶液(乳)制備應設置機械攪拌的消化設施;
二、宜采用硫酸亞鐵或其他鐵鹽作凝聚劑:
三、經石灰處理后的一級軟化水不應與原水混合;
四、系統(tǒng)推出的沉渣應采取適當?shù)奶幹么胧┗蜻M行綜合利用。
第7.2.16條 原水碳酸鹽硬度較高,且允許軟化水殘留堿度為50~70mg/L(以CaCO3表示)時,可采有艇鈉離子交換后加酸處理。加酸處理后的軟化應經除二氧化碳,軟化水的PH值應能連續(xù)監(jiān)測。
第7.2.17條 原水碳酸鹽硬度較高,且允許軟化水殘留堿度為17.5~25mg/L(以CaCO3表示)時,可采用弱酸性陽離子交換樹脂工不足量酸再生磺化煤的氫一鈉離子串統(tǒng)。氫離子交換器應采用固定床順流再生;氫離子交換器出水應經除二氧化碳器。氫離子交換器及其出水、排出管道應防腐。
第7.2.18條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層高度,應根據(jù)填料品種和尺寸,進出水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水溫和所選定淋水密度下的實際解析系數(shù)等確定。
除二氧化碳器風機的通風量,可按每平方米水耗用15~20m空氣計算。
第7.2.19條 原水碳酸鹽硬度與總硬度的比值大于0.8,且允許軟化水殘留堿度大于25mg/L(以CaCO3表示)時,可采用綜合銨一鈉離子交換水處理。銨、鈉離子交換后軟化水中的氨及二氧化碳應經大氣式熱力除氧器去除。
采用銨一鈉離子交換水處理時,蒸汽中將有殘存氨,應對因蒸汽帶氨對設備、管道及其附近引起的腐蝕采取防止措施。
第7.2.20條 當化學軟化水處理不能滿足鍋爐給水水質要求時,可采用化學除鹽處理系統(tǒng)。
第7.2.21條 化學水處理系統(tǒng)應能維持低壓蒸汽鍋爐水的相對堿度小于20%。當不能達到要求時,應向鍋水中加入緩蝕劑。
第7.2.22條 鍋爐給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氣式噴霧熱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裝設再沸騰用的蒸汽管。
第7.2.23條 當要求除氧后的水溫不高于60℃時,可采用真空除氧系統(tǒng)。
第7.2.24條 熱水系統(tǒng)補給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或化學除氧。當采用亞硫酸鈉化學除氧時,應監(jiān)測水中亞硫酸根的含量。
第7.2.25條 當鍋爐蒸汽汽壓力為1.25~1.5MPa,且蒸汽供汽輪機使用及鍋爐蒸汽壓力大于1.6MPa的鍋水,均應進行磷酸鹽鍋內處理。磷酸鹽溶液應連續(xù)均勻地加入鍋爐筒內。
第7.2.26條 磷酸鹽溶液的制備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應設置溶液解器的攪拌設施,溶液箱的有效容積不宜小于鍋爐房1d的藥液消耗量,配制溶液應用軟化水或除鹽水。
第7.2.27條 磷酸鹽加藥設備宜采用計量泵。每臺鍋爐宜設置1臺,當有數(shù)臺鍋爐時,尚宜設置1臺備用。
第7.2.28條 凝結水箱、軟化或除鹽水箱和中間水箱的有效容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結水箱宜選用1個,鍋爐房常年不間斷供熱時,宜選用2個或1個中間帶隔板分為兩格的水箱,其總有效容量宜為20~40min的凝結水回收量;
二、軟化或除鹽水箱的總有效容量,應根據(jù)水處理設備有設計出力和運行方式確定。當設有再生備用設備時,軟化或除鹽水箱的總有效容量宜為30~60min的軟化或除鹽消耗量;
第7.2.29條 凝結水泵、軟化或除鹽泵以及中間水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有1臺備用,當其中1臺停止運行時,其余的總流量應滿足系統(tǒng)水量的要求:
二、有條件時,凝結水泵和軟化或除鹽水泵可合用1臺備用泵;
三、中間水泵應選用耐腐蝕泵。
第7.2.30條 鈉離子交換再生用的食鹽可采用干法或濕法貯存,其貯量應根據(jù)運輸條件確定。當采用濕法貯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濃鹽液池和稀鹽液池的標準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設1個;
二、濃鹽液池的有效容積宜為5~15d食鹽消耗量,其底部應設置慢濾層或另設置過濾器;
三、稀鹽液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zui大1臺鈉離子交稱器一次再生鹽液的消耗量。
第7.2.13條 酸、堿再生系統(tǒng)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堿槽的貯量應按酸、堿液每晝夜的消耗量、交通運輸條件和供應情況等因素確定,宜按貯存15~30d的消耗量設計;
二、酸、堿計量箱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zui大1臺離子交換器一次再生酸、堿液的消耗量;
三、輸酸、堿泵宜各設1臺,并應選用耐酸、堿腐蝕泵。卸酸、堿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輸酸、堿泵抽吸;
四、輸送并稀釋再生用酸、堿液宜采用酸、堿噴射器;
五、貯存和輸送酸、堿液的設備、管道、閥門及其附件,應采取防腐和防護措施。
第7.2.32條 氨再生淮制備和輸送的設備、管道、閥門及其附件,不應采用銅質材料制品。
第7.2.33條 汽水系統(tǒng)中應裝設必要的取樣點。汽水承樣頭的型式、引出點和管材,應滿足樣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樣品的溫度宜小于30℃。
第7.2.34條 水處理設備的布置應根據(jù)工藝流程和同類設備盡量集中的原則確定,并便于操作、維修和減少主操作區(qū)的噪聲。
第7.2.35條 水處理間主要操作通道的凈距不應小于1.5m,輔助設備操作通道的凈距不宜小于0.8m,所有通道均應適應檢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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